(2016)湘0103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娄底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娄底市金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经济园区大石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跃进路135号省石化厅大楼5楼企业发展部。法定代表人李永迪,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娄底市娄星区院已于2016年1月16日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64000元,违约金77704元(以本金26.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5820元,执行费2150元,以上共计3496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6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