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臣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立 案 受 理 通 知 书 (2016)渝0101执4516号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 你(单位)与黄臣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书及生效法律文书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有权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财产线索。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执行程序的,必须向本院提交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提起执行异议或复议,领取执行案款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你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网址www.cqfygzfw.gov.cn)使用“案件进度查询”等功能的查询编码和密码如下,欢迎使用。 查询编码:161013041121386查询密码:3864134 法院开户行:法院账号: 立案阶段诉讼联络人:联系电话: 公众服务网案件查询智能终端下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