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亮与霍玉杰、冯阔、冯权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亮,霍玉杰,冯阔,冯权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2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亮,男,1984年9月8日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霍玉杰,女,1971年1月2日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阔,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权,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上诉人郭亮与被上诉人霍玉杰、冯阔、冯权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亮于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8.00元减半收取404.00元由上诉人郭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王丽华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