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孔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54号罪犯孔希,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孔希曾于2000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成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500元),被告人孔希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1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10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3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0年11月25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4年6月8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孔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希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1年9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