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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华,张仲桥,王华旗,王华东,王华丽,王华青,王化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华,男。被执行人:张仲桥,女。被执行人:王华旗,男。被执行人:王华东,男。被执行人:王华丽,女。被执行人:王华青,女。被执行人:王化乐,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203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殿明所有的位于莱芜市钢城区郭家台子村北2号楼1楼东户房产【房权证:莱房字第x**号】和相应土地【土地证号:钢城国用(2001)第x**号】过户至徐建华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徐建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