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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昌龙与雷从军、王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1503执5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昌龙与被执行人雷从军、王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南溪民初i第11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雷从军、王羽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从军、王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雷从军、王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