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运生、冯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生,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运生,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2006年12月因诈骗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冯某,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1981年9月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运生、冯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运生、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马运生、冯某准备好冥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某某路支行等候单独取款的老年人伺机作案。上午9时许,被害人张某取款从邮政储蓄银行出来后,被告人冯某故意在被害人面前丢一叠冥币,随后被告人马运生拾得,以和被害人分钱名义将被害人骗至附近一小区内,后冯某以查看二人是否拾得其丢失的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3000元钱掉包,二被告人再以去找人证明一下没有拾钱为由离开。2016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运生、冯某准备好冥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汴京路支行等候单独取款的老年人伺机作案。上午10时许,被害人华某取款从工商银行出来到开封市汴京某某附近好人缘大药房做完眼部保健出来后,被告人马运生故意在被害人面前丢一叠冥币,随后被告人冯某拾得,以和被害人分钱名义将被害人骗至附近一小区内,后马运生以查看二人是否拾得其丢失的钱为由,冯某将被害人华某提兜要走将提兜内10000元钱掉包后,将提兜仍在楼梯上,趁被害人去拾提兜之机,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马运生、冯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白某的证言;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冥币照片;辨认笔录;开封好视力护眼中心试贴登记表;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取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害人张某、华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马运生、冯某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运生、冯某犯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运生系累犯,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马运生、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马运生、冯某准备好冥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封市某某路支行等候单独取款的老年人伺机作案。上午9时许,被害人张某(74岁)取款从邮政储蓄银行出来后,被告人冯某故意在被害人面前丢一叠冥币,随后被告人马运生故意拾得,以和被害人分钱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至附近一小区内,后冯某以查看二人是否拾得其丢失的钱为由,将被害人张某3000元钱掉包,二被告人再以去找人证明一下没有拾钱为由离开。2016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运生、冯某准备好冥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市汴京路支行等候单独取款的老年人伺机作案。上午10时许,被害人华某(79岁)取款从工商银行出来,到开封市汴京某某附近好人缘大药房做完眼部保健出来后,被告人马运生故意在被害人面前丢一叠冥币,随后被告人冯某故意拾得,以和被害人分钱的名义将被害人骗至附近一小区内,后马运生以查看二人是否拾得其丢失的钱为由,冯某将被害人华某提兜要走将提兜内10000元钱掉包后,将提兜仍在楼梯上,趁被害人去拾提兜之机,二被告人逃离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马运生、冯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白某的证言;破案经过、抓获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冥币照片;辨认笔录;开封好视力护眼中心试贴登记表;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取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害人张某、华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马运生、冯某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运生、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运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运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马运生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冯某刑期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马运生、冯某退赔盗窃华玉连现金10000元、退赔盗窃张天才现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 孙 洁人民陪审员 :张合兴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梅丹丹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