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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金帝练歌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市六合区金帝练歌房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6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金帝练歌房,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东泰雅园**幢***室。经营人马勇清,男,1979年7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金帝练歌房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市六合区金帝练歌房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崔宵焰代理审判员  吴 莹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