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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化民与濉溪县交通运输局、濉溪县交通局汽车三队、李家和、李峰波、李培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化民,濉溪县交通运输局,濉溪县交通局汽车三队,李家和,李峰波,李培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化民,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濉溪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曹光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盛勇,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濉溪县交通局汽车三队,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负责人:苏玉华,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家和,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汽车三队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波,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汽车三队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培培,女,198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李化民因与被上诉人濉溪县交通运输局、濉溪县交通局汽车三队、李家和、李峰波、李培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二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化民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人李化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化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上诉人李化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海峰审 判 员  周梦漪代理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