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陈丽娟、陈国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陈丽娟,陈国新,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赵正敏,施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谢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丽娟。被执行人:陈国新。被执行人: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陈丽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正敏。被执行人:施少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丽娟、陈国新、江苏博星顺华羊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星公司)、赵正敏、施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正敏、施少清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今日家园3幢106、206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由于上述房屋有老年人居住在内,暂停处置。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民生银行张家港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家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