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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伟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伟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21民初584号原告: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毅南,该公司总经理,住址:新疆和田市古江南路。被告:李伟东,男,汉族,1974年3月23日出生,住和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和被告李伟东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原告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和田县豫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唐 黛人民陪审员 孙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