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执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张某,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369号原告:邹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晏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张某、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某、晏某某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晏某某的在其开户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其相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