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甘可香与王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可香,王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543号原告:甘可香。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被告:王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琴。原告甘可香诉被告王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甘可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可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甘可香负担。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