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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甘可香与王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可香,王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543号原告:甘可香。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被告:王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巧琴。原告甘可香诉被告王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甘可香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可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甘可香负担。审 判 长  颜 盛人民陪审员  张云云人民陪审员  XX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