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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涡阳县信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林、窦季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林,窦季,董文福,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吴贺超,涡阳县信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玉清,侯秋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林,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窦季,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文福,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马振坤,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昝青青,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贺超,男,1961年6月6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芳春,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涡阳县信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紫光西路明珠广场住宅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义俭,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清,男,1973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秋美,女,1955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王林、窦季、董文福、吴贺超、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涡阳县信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玉清、侯秋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不当;一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林、窦季、董文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上诉人安徽新宇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张贝贝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