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6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森与李曼曼、张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李曼曼,张向前,韩定杰,河南省字君酒业有限公司,河南金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219号原告:王森,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龙,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曼曼,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向前,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韩定杰,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省字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产业集聚区北环东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翔宇,总经理。被告:河南金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C幢1单元25层160号。法定代表人:韩定杰,总经理。原告王森与被告李曼曼、张向前、韩定杰、河南省字君酒业有限公司、河南金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王森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森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二○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