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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谭华南、谭春艳、邓冬林与王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华南,谭春艳,邓冬林,王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谭华南,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春艳,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邓冬林,女,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长庚,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谭华南、谭春艳、邓冬林与王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的(2009)武法经初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谭华南、谭春艳、邓冬林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依据已被撤销。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武法经初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菊华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志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