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801号
原告:简晓祥。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
原告简晓祥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简晓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蕊 关注公众号“”
简晓祥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801号
原告:简晓祥。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
原告简晓祥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新开路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简晓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晓祥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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