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民初21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永青、熊丰与邓建强、肖冬军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青,熊丰,邓建强,肖冬军,益阳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171号之二申请人:陈永青。申请人:熊丰。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学清,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邓建强。被申请人:肖冬军。被申请人:益阳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佳宁娜T栋206室。法定代表人:邓彬彬。原告陈永青、熊丰诉被告邓建强、肖冬军、益阳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邓建强、肖冬军、益阳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原告陈永青、熊丰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永青、熊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申请人陈永青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及车牌号为湘H×××××的车辆所有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邓建强、肖冬军、益阳顺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蕾人民陪审员 叶 鑫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顺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