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8执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杨华、姚雪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华,姚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8执保28号申请人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元马镇荟萃街新天地3-18-20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华,女,住元谋县元马镇。被执行人姚雪清,女,住元谋县元马镇。本院在执行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杨华、姚雪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云2328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一、扣押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楚中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元谋精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杨华的应分配利润和投资款以及杨华预付的诉讼费和鉴定费���计530256元;二、查封被执行人杨华和姚雪清位于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精英景城1幢1层9号、10号、11号商铺及其附属土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有关部门协助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8民初6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起学聪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