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15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菲鋭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菲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15445号原告重庆菲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67号附53号。法定代表人邓世炜,该公司经理人。被告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巴福镇西和村九社。法定代表人刘思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菲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坤居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菲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菲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菲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9元,减半收取684.5元,由原告重庆菲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