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宗圣与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圣,杨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462号原告刘宗圣,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被告杨晓明,男,成年人,雷山县人,住雷山县。原告刘宗圣诉被告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宗圣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