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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宗圣与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圣,杨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462号原告刘宗圣,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住榕江县。被告杨晓明,男,成年人,雷山县人,住雷山县。原告刘宗圣诉被告杨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宗圣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