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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建国与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建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电力大道与建业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展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东侧16号(花开富贵13楼)。法定代表人徐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国,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汝彬,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莉,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国润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卢建国于2016年6月3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豫1421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向上诉人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收到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按期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民权县星光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玮审 判 员  张学朋代理审判员  段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