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1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培臣诉青岛今井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臣,青岛金井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375号原告:李培臣。被告:青岛金井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南海滩。法定代表人:金洪石。原告李培臣与被告青岛金井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