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鹤山市人民法院与温庆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人民法院,温庆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人民法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被执行人:温庆仔,男,汉族,1968年6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庆仔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温庆仔应于2016年12月2日前支付罚金款20000元给申请人,但温庆仔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庆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除发现到温庆仔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温庆仔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4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陈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婉盈合议庭评议记录时间:2016年10月14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罗启全、李耀荣、陈洽胜承办人:林兆盈书记员:冯婉盈评议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温庆仔罚金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林兆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庆仔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温庆仔应于2016年12月2日前支付罚金款20000元给申请人,但温庆仔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分到执行一组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于2016年7月9日向温庆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除发现到温庆仔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温庆仔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个人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鉴于本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本人同意承办人的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李耀荣:本人同意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陈洽胜:本人同意审判长及李耀荣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04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滥伐林木罪编号(2016)粤0784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温庆仔立案标的200005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6年6月16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14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除发现到温庆仔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温庆仔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滥伐林木罪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告知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温庆仔案由滥伐林木罪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林兆盈送达人林兆盈、冯婉盈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鹤山市人民法院:你申请执行温庆仔滥伐林木罪一案即(2016)粤0784执1049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除发现到温庆仔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温庆仔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特此告知2016年10月14日承办人:林兆盈联系电话:0750886****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14日审限时间距审限天数…天拟稿人林兆盈案号(2016)粤0784执1049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1049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1049号鹤山市人民法院、温庆仔: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温庆仔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除发现到温庆仔在金融机构有小额存款外,暂未发现温庆仔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10月14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