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喜飞等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喜飞,韩泉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60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喜飞,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5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1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解押到延吉市看守所。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人韩泉富,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27日被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4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解押到延吉市看守所。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喜飞、韩泉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汾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喜飞、韩泉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姜喜飞在延吉市新兴街八中西侧彩虹小区2号楼2单元302室以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严某某家,窃取一件貂皮大衣(无法作价)、劳力士等一对手表(无法作价)、三条女式14k金项链(无法作价)、一条女式银项链(无法作价)、一条女式24k金项链(折合人民币1050元)、一条女式18k金项链(折合人民币2860元)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三条女式项链共折合人民币3910元。2、2014年9月3日11时许,被告人姜喜飞、韩泉富在延吉市新兴街都市花园小区19号楼2单元401室以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窃取一件兔毛上衣(无法作价)、一块劳力士男式手表(无法作价)、现金2000元等物品。3、2014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姜喜飞在延吉市新兴街北城小区3号楼5单元301室以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肖某某家,窃取屋内保险柜一个(折合人民币50元)和现金200元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盗保险柜折合人民币50元。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姜喜飞被解押到延吉市看守所;20l6午3月14日,被告人韩泉富被解押到延吉市看守所。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姜喜飞、韩泉富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严某某、徐某某、肖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情况反映,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解回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喜飞、韩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喜飞、韩泉富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后,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喜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泉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许英美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妍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