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春荣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春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40号罪犯徐春荣,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7日作出(2010)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徐春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各被告人退出的部分赃款及被扣押的款项及金器发还各被害人,其余款项及金器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其余诈骗款项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52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春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徐春荣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春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春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春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春荣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