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蔡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5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海滨路尾。法定代表人陈晓彬,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浩瀚,广东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10楼。法定代表人黄业龙,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凌宇、余庆,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汕头市跃进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小涛,代市长。委托代理人曾绮玲、���润钿,汕头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蔡杰,男,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史涵,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蔡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1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以其已与原审第三人蔡杰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汕头市海滨华侨公园管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壮丽审 判 员 陈楚纯审 判 员 陈勇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司琪书 记 员 杨伟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