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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湘潭市旭日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与湘潭市宇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雷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市旭日机电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市宇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雷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1868号原告:湘潭市旭日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297号。法定代表人:胡孟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湘潭市宇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道下摄司街100号。法定代表人:雷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国华,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市旭日机电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市宇恒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雷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并向湘潭市旭日机电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湘潭市旭日机电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交免减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湘潭市旭日机电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免减诉讼费的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