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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杰与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杰,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321号原告:曾杰。被告: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文庙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洪贵。原告曾杰与被告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曾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