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5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曾杰与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杰,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5321号原告:曾杰。被告: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文庙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洪贵。原告曾杰与被告德阳东方影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曾杰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