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吴望芝与沈桂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望芝,沈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981号申请执行人吴望芝,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沈桂珍,女,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沈桂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6,000元;执行费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桂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44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