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056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志,1974年5月23日出生,男。
被执行人:北京付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2号楼1520。法定代表人吴建元,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德志与北京付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付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德志询问,申请执行人李德志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付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付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德志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驰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
审判员 李文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