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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财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李建、袁正飞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刚,李建,袁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财保308号申请人王志刚,男,汉族,1966年6月18号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李建,男,汉族,1996年8月16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被申请人袁正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人王志刚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正飞所有的皖M×××××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0000元,申请人王志刚以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袁正飞所有的MJ1200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王志刚先行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天宇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