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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董某、汪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董某,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长市广陵路。法定代表人:杨某,该计生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卢福祥,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董朝霞,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汪某。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董某、汪某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案,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某、汪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2591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撤回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2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李保林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花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