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田向东与田红叶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向东,田红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田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田红叶。申请执行人田向东与被执行人田红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红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向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红叶银行存款1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