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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5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湖南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邓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5523号原告:湖南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655嘉顿新天地大厦617号。法定代表人:方加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明,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暾,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南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湖南邦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小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