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华、宋艳、宋虎与被告王仁贵、陈芳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华,宋艳,宋虎,王仁贵,陈芳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5641号原告:马国华,女,1950年9月13日生,汉族,无业。原告:宋艳,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原告:宋虎,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仁贵,男,1957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陈芳凤,女,1960年5月21日生,汉族。原告马国华、宋艳、宋虎与被告王仁贵、陈芳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马国华、宋艳、宋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华、宋艳、宋虎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