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313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祥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