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3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艳与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4043号原告:徐艳。委托代理人:汪海,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原告徐艳与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艳的委托代理人汪海,被告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22000元及从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分6次向原告累计借款422000元。上述借款原、被告口头约定2016年5月底还清,按年息24%计算利息,现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李俊辩称: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422000元没有异议,双方口头约定2016年5月底还清,利息按照本金的15%一次性支付,并未约定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被告本金和利息均未支付,被告认可按照年利率15%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3月23日期间,被告李俊分六次向原告徐艳借款合计422000元,其中2015年11月25日借款92000元,2015年11月28日借款42000元,2015年12月8日借款72000元,2015年12月26日借款50000元,2016年1月27日借款102000元,2016年3月23日借款64000元。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双方约定于2016年5月底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当庭认可被告提出的按照年利率15%��算从2016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六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6张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作为债权人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2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现原、被告一致确认利息按照年利率15%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支持以4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于本���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艳借款本金422000元及以4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0元,减半收取为38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763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庞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陈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