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18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乐,徐亭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18798号原告:钱乐,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弄XXX号中宁大厦3F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雯(系原告母亲),女,192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弄XXX号中宁大厦3F室。被告:徐亭,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弄XXX号中宁大厦4F室。审理原告钱乐与被告徐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钱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乐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因本案以撤诉形式结案,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钱乐负担。审判员 张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艾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