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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民终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伟军,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1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军,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启荣,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泽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负责人:屈光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黎,女,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伟军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月石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伟军于2016年10月14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伟军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伟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伟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