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于正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正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于正柏,男,生于1973年9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工人俱乐部旁边。组织机构代码:00913757—2。法定代表人:谭朝官,该公司经理。原告于正柏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正柏于2016年10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于正柏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正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于正柏负担。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