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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施隆与夏中泽、胡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隆,夏中泽,胡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310号原告:施隆,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美,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领,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中泽,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胡芳芳,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施隆与被告夏中泽、胡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施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朝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建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