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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7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刚洪与台州市路桥风行广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洪,台州市路桥风行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7775号原告:黄刚洪,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台州市路桥风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555号A幢1711室。法定代表人:杨建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刚洪与被告台州市路桥风行广告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