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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丁佳龙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佳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61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佳龙,女,回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邓州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7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执行逮捕,于8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瓦店分局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6)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佳龙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成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佳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08月22日,李长增化名王莜伟,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化名王兆娜冒充李长增的妹妹,以李做生意欠别人钱为由,骗取欧登香现金1.1万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归还赌博所欠外债。2、2010年夏天的一天,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赵明(刑拘在逃),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赵明冒充王兆娜的男朋友,通过到丁佳龙表姐夫陈立玄的羊场实地查看的形式,以要在羊场投资入股为名,骗取欧登香现金1.1万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赌博。3、2010年夏天的一天,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以李在往湖北贩羊途中出事故为名,骗取欧登香往李长增事先办理的“翟捷”的银行卡中汇款4000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4、2010年10月份,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以合伙投资开办一游戏厅为名,骗取欧登香现金4500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赌博。5、2010年夏天的一天,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以在南阳新生街购买房产及办理买卖手续为名,先后两次共骗取欧登香现金4500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个人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佳龙伙同他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佳龙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李长增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自己与李长增也是在同居中,自己当时年纪小,被李长增利用,没有得一分钱,后来还让家人将钱退还被害人,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9年08月22日,李长增化名王莜伟,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化名王兆娜冒充李长增的妹妹,以李长增做生意欠别人钱为由,骗取欧登香现金1.1万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归还赌博所欠外债。2、2010年夏天的一天,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赵明(刑拘在逃),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赵明冒充王兆娜的男朋友,通过到丁佳龙表姐夫陈立玄的羊场实地查看的形式,以要在羊场投资入股为名,骗取欧登香现金1.1万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赌博。3、2010年夏天的一天,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以李在往湖北贩羊途中出事故为名,骗取欧登香往李长增事先办理的“翟捷”的银行卡中汇款4000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4、2010年10月份,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以合伙投资开办一游戏厅为名,骗取欧登香现金4500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赌博。5、2010年夏天的一天,李长增伙同丁佳龙,让丁佳龙冒充其妹妹王兆娜,以在南阳新生街购买房产及办理买卖手续为名,先后两次共骗取欧登香现金4500元,后李长增将骗得的现金用于个人挥霍。以上被告人丁佳龙共涉案35000元,案发后,丁佳龙亲属退还被害人4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丁佳龙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李长增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退赔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佳龙伙同他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丁佳龙受李长增指使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丁佳龙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佳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成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