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4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秋碧与张志国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碧,张志国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496号原告张秋碧,女,1972年6月6日出生。被告张志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碧与被告张志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碧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秋碧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