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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卜德兵与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德兵,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2614号原告:卜德兵,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孙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卜德兵诉被告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14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德兵撤回对被告山东鸿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卜德兵负担。审判员  杨松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