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1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与沧州华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沧州华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11民初1952号原告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董事长。被告沧州华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皮县乌马营镇。法定代表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华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华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新乡市盛林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 张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