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志忠与被执行人孙国臣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忠,孙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周志忠,男,1958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图们市长安镇。被执行人孙国臣,男,1964年11月21日生,个体出租车司机,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申请执行人周志忠与被执行人孙国臣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延民一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经济损失10800元;2、案件受理费70元、邮寄费100元;3、执行费6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延民一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