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751号原告董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万媛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