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0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唐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红沙核电站干部,籍贯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朱集镇柳林村2组,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唐志萍,女,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王小明与被执行人唐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一、向王小明支付案款4000元;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小明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唐志萍于2016年10月13日将执行案款4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费50元由其负担,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唐上立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